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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采暖测温办法出台 供热单位上门测温不收费

昨天,市市政市容委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表示,如果确实属于供暖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低于标准,将在供暖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退费。根据测温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的当日与用户约定进行入户测温,供热单位上门测温不收费。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还没有第三方测温机构收到住户测温申请。


供暖结束后1月内退费
昨天,市市政市容委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居民用户发现室温低于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的,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的当日与用户约定进行入户测温。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任意时间段不合格的,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供热单位接到用户对采暖室温质量的投诉后,供热单位应当在6小时内做出反馈。对确实难以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当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


根据供热采暖合同的约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采暖费的,用户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持供热单位室温检测不合格证明或第三方机构的测温报告原件、以及采暖费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或抵扣下个采暖期用户应当支付的采暖费。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的用户采暖室温不合格,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书面说明,并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协助采取改进措施,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测温需携带五种“武器”

此前,市质监局公布的《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对居民室温的测量方法、测量仪器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测温人员上门时,应该携带数字温度计、温度巡回检测仪、秒表、钢卷尺、专用支架五种设备。数字温度计、温度巡回检测仪用于测温,测量范围应覆盖0℃至50℃,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0.5℃,分辨力应优于(含)0.1℃。钢卷尺用于确定房间测量点位置,秒表用于测时,专用支架用于在规定位置放置温度计。另外,测量时应关闭户门和外窗,传感器应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读数时应避免人员走动。


16平以上房间要选5个点测温

当房间面积小于16平方米时,测温时选择一个测温点就可以了。温度测量点应选择距离外墙内表面不小于(1.5±0.05)m,距离内墙表面不小于(1.0±0.05)m,距地面正上方(1.4±0.05)m范围内的位置作为测量点。


当房间面积大于16平方米时,测温时需要选择5个测温点。测温时,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支架将温度测量器具放置在事先确定的5个测量点上,使温度测量器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表显示值在10分钟内变化不超过0.2℃时开始读数,每分钟内5个测量点依次读数一次,共计3次。测量结果进行综合计算后得出最后的测温数据。(记者贾中山)